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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05 21:48:56 阅读: 来源:销及键厂家

颁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日期 1994/05/24实行日期 1994/05/24正文国检检函(1994)15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商检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为了保护与我国食品贸易相干的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特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标签管理办法之日起实行。附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为加强进口食品标签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食品销售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销售包装容器上的1切文字、图形、符号、附签及1切说明物,是展现食品质量等综合信息的媒体。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对1切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负责管理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登记、检验工作,并制定、发布《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 第5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中有关食品质量的说明内容、格式等进行登记、检验。 第6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首先取得登记证书及批准编号,方可使用。 第7条进口食品标签必须随进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违法强拆按照补偿标准赔偿,有关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随出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合格,有关食品不准出口。 第8条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检验工作按以下原则办理:1、进口食品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登记、检验。2、出口食品标签按进口国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验。第9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检验结果作为签发进出口食品商检单证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的根据。 第10条凡有以下行动之1的,由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捏造、变造、盗用食品标签登记证、印章。2、背背本办法的其它行动唯一住房被强拆了怎么办。第101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得议。 第102条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捏造证书、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延误检验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3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