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意见和建议-【资讯】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指导民间借贷及相关的审判工作。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常识和维权能力
相关部门应通过主动宣传,让广大公民了解民间借贷的常识及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让广大公民知道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工商、税务、金融、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提高民间借贷中介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监管,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在当前私人放贷普遍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性,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调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同时,人民法院应重视支付令这一特别程序的适用。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借贷关系,鼓励知晓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成功发挥支付令程序对于规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法院依法从速强制执行的司法功效优势,将极大地有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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